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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个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行业规范出台,不守信将面临惩戒
信息来源:中国诚信企业网 时间:2010-3-3

信用信息,与人们息息相关。有信用污点,可能被银行封杀,产品可能无法进入市场。近日,中国信用协会行业信用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大力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方案》,以信用行业规范推动诚信,对失信者,将进行公示、警示、限制市场准入。这是我国第一个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行业规范出台——《企业、个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

  以信用行业规范形式,力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有的地方政府不兑现向社会公开承诺的事项;虚假宣传、商业欺诈、制假售假、逃避债务、偷逃税款、合同违约、拖欠工资以及提供和使用虚假资信证明等现象仍时有发生。”信管委相关负责人直言,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虽然取得了较好的成效,但是信用信息归集面不够广泛、信用信息应用不够充分、信用体系建设还不够完善。

  因此,在国家信用建设法律法规尚未出台之前,中国信用协会行业信用管理委员会作出决议,以用行业规范的形式,进一步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专家认为,对于整顿和规范经济秩序,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保障和促进公平竞争,促进经济社会平稳较快发展,构建和谐社会,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加强政府信用,全面兑现承诺事项。政府在社会信用建设中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政府应该全面兑现向社会公开承诺的事项,健全和落实行政执行责任制和过错责任追究制”。政府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组织者、推动者;同时,政府信用又是社会信用的重要组成部分。政府信用的高低直接影响社会的诚信程度,其自身行政行为对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起着导向和示范作用。

  为此,信用行业规范对政府及有关部门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的职责和行为提出了要求。政府一方面要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加大统筹协调力度、明确责任分工和促进资源共享;要努力解决信用信息归集中存在的信息报送不及时、不准确、不完整等问题;要以提升政府公信力为核心,加强政府信用建设。

  企业信用建设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点。从加强企业内部信用制度建设,加强信用自律,改善信用状况等方面对企业自身提出了要求,同时对商会、行业协会、信用服务机构发挥行业守信自律的作用也作了规定。

  守信者将尝到守信的甜头,失信者却要受到失信的苦果。“守信激励、失信惩戒制度的建立势在必行。”中国信用协会行业信用管理委员会提出了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的主要方式和手段。同时,对司法机关依法促进和保障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职责提出了要求。

  综合运用法律、经济、行政等多种手段, 鼓励诚信行为,加大对失信行为的惩戒力度,对守信企业和个人,在产品宣传、融资授信、政府采购、财政补贴、评级评优等方面给予优先支持,对失信企业和个人,依法进行信用公示和警示,实施限制消费、降低信用等级、限制市场准入等惩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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