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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信用信息管理标准
信息来源:北京中美华盛国际信用评价事务所 时间:2007-10-20
           E-315:9000国际信用管理体系版权声明
   为促进全球范围的信用标准化和国际间的交流,共创和谐社会,我们已将E-315:9000国际信用管理体系所有标准及相关资料在E-315:9000国际信用管理体系认证网上公开,各国政府、社会团体、信用机构、信用从业人员和企业、个人均可用于学习、研究、培训、自用,也可在注明出处的前提下自由引用、内部信用评价使用、社会信用评价使用
                                            国际
信用标准化组织中央秘书处

信息来源:信用管理体系认证网 
来源时间:2004年03月05日
标题内容:建材装修企业星级信用认证标准   

                                          E-315:9000国际信用管理体系
                                 内部信用信息管理标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内部信用信息的有效管理,正确保存和传播内部信用信息,根据国际惯例,国际信用标准化组织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本标准所称内部信用信息,是指根据所在国法律法规或E-315:9000国际信用管理体系的标准不能公开的信用信息,该类信息仅供国际信用标准化组织会员或特定组织和个人内部参考使用。
第三条 内部信用信息的收集、整理、查询、使用,适用本标准。
第四条 内部信用信息的管理遵循客观、公正、保密的原则。
第二章 内部信用信息的收集与整理
第五条 内部信用信息的来源:
  1. 国际信用标准化组织国际信用标准化组织会员在信用工作中所涉及到的不宜公开的信用信息;
  2. 社会各界提供的不愿公开或不宜公开各类信用信息。
第六条 内部信用信息的征集:
  1.国际信用标准化组织会员可直接向内部信用信息库添加各类信用信息;
  2.非国际信用标准化组织会员可通过内部(秘密)投诉栏目或邮寄、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向国际信用标准化组织提供各类信用信息,国际信用标准化组织形式审核后记录到内部信用信息库;
  3.在公开投诉、永久曝光、联合曝光过程中,无充分证据或不符合公开条件的各类信用信息,国际信用标准化组织记录到内部信用信息库。
第七条 内部信用信息按来源确定其可信度的级别:
  1. 由信用机构提供的信用信息,为可信级别;
  2. 由信用认证单位、信用评级单位、信用级别在B级以上(含B级)的个人提供的信用信息,为较为可信级别;
  3. 其它组织或个人提供的各类信用信息,为或有级别,经信用执业人员核实后也可以提高为可信级别。
第三章 内部信用信息的查询、使用与异议
第八条 国际信用标准化组织根据数据的性质与来源将内部信用信息库分类,不同类别的内部信用信息库设置不同的查询条件。
第九条 国际信用标准化组织会员和非会员对内部信用信息的查询,仅限于自用,不得向他人传阅或散布。国际信用标准化组织会员对内部信用信息的查询,仅限于信用调查、信用认证、信用评估等信用工作中使用。
  查询和使用内部信用信息,应充分注意并判断其可信度级别。
  内部信用信息的查询、使用,不得用于非法目的。
  内部信用信息在信用报告或其它材料中,本标准第七条规定的可信度在或有级别的信息,只能作为或有事项披露,明确向使用者说明该类信息仅供作为参考,其真实性未经证实。
  内部信用信息不得用作诉讼或其它法律活动的证据。
第十条 对于含有内部信用信息的信用报告或其它材料,应注明为秘密以上等级,明确告知使用者保密的义务和该材料传阅的范围。必要时,内部信用信息作为信用报告或其它资料的附件,以便于保密。
第十一条 内部信用信息涉及的单位和个人,对内部信用信息有异议的,按照《E-315:9000国际信用管理体系争议信用信息处理标准》处理;对内部信用信息无异议但要求修复不良信用记录的,接照《E-315:9000国际信用管理体系不良信用记录信用修复标准》处理。            
第四章 违约责任
第十二条 向国际信用标准化组织提供虚假的内部信用信息,将承担一切法律责任;存在主观故意或重大过失的,或敲诈勒索的,属于严重失信行为,扣罚信用积分1000分,并被永久曝光或联合曝光。
第十三条 信用执业人员或专业机构在处理内部信用信息时,发生失误的,处于公告批评或禁业一至五年的处分;存在主观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将被永久曝光或联合曝光,并且被永久禁业和永久禁止会员资格。第十四条 国际信用标准化组织会员及非会员违反内部信息使用规定的,承担一切法律责任,并将被永久曝光;情节严重的,国际信用标准化组织将联合其它媒体联合曝光。
第十五条 信用机构、信用执业人员违反内部信息使用规定的,承担一切法律责任,并视情节给予公告批评、禁业一至五年、永久禁业、永久禁止会员资格的处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标准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七条 本标准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充分注意本标准的修订,并使用本标准的最新版本。
第十八条 本标准涉及术语的定义见《E-315:9000国际信用管理体系国际信用行业术语》。
第十九条 本标准由国际信用标准化组织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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